管理要點

宜蘭縣員山鄉大湖國民小學雙連埤生態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宜蘭縣政府97年5月6日府教國字第0970058519號函核定

97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

第一點:本辦法依據「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點:本校雙連埤生態教室校舍(地)管理及設備之借用,依本要點辦理。

第三點:本要點所稱之場地,包括雙連埤生態教室之床位、浴室、教室、木板教室及戶外場地等。

第四點:凡公務機關單位、學校、合法立案之社團及法人、公益團體、公司行號及基金會,辦理合於下列條件等活動,申請人得於使用前三個月至二週前,填寫申請書及活動規劃書送交本校總務處,待審核同意後方得使用。非公立機關單位者請附立案登記證書及活動負責人身份證影本。至於同意與否,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審核辦理,申請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1. 與場地目地設置相同之生態教學活動。

        2. 生態研究、觀察等活動。

        3. 經縣府核準之活動。

4. 配合本校辦理之活動。

        5.其他經本校核準之活動。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一週前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借用後,亦不得再行轉借或頂讓。

第五點:保證金之退還:活動辦理完畢將場地復原後,經管理人員檢查證無誤,當場無息簽收發還。但承借單位如有毀損場地及設備,應視修復金額於該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並得追償。

第六點: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得於使用兩週前通知承借單位改期,承借單位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承借單位若因故取消或改期者,請於借用兩週前申請改期,逾期未申請且無法改期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前項所稱特別事由,以影響學校教學及宜蘭縣各國民中小學校舍(地)及設備借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所定情事者為限。

                     第七點:承借單位符合下列情形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水電清潔費不予免除:

                     1. 宜蘭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生態教育性活動。

           2. 生態研究調查機構與單位辦理之研究調查活動。

           3. 其它經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者。

          第八點:已核准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登記,並退還其繳交之相關費用: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遇空襲或緊急災變。

     3.活動內容與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經縣府或本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之虞者。

           5.有營利行為者

      6.違反本管理辦法者。

第九點:承借單位所繳之各項費用標準除場地使用費依法解繳公庫外,水電及清潔費以代收代付辦理。如損毀場地設施,承借單位應於一週內完全復原或賠償,逾期本校逕自動用保證金進行修復,餘額退還;如修復金額過鉅,經估價超出保證金額時,承借單位仍應依實追補,不得異議。

第十點:借用時段其場次計算方式以每日零時至二十四時為一收費基準,各時段包含使用後復原及清潔工作。

場地費用標準如下表:(單位:元)

 

場地費

水電費

清潔費

合計

保證金

備註

大通舖一間

1000

500

200

1700

5000

可容納24

共有兩間

小通鋪一間

500

300

100

900

5000

可容納8

共有兩間

教室

200

200

100

500

5000

非住宿者

    通舖承借者可免費使用教室、木板教室、浴室及戶外場地。教室承借者僅能使用教室及戶外場地。

          使用本教室住宿者免費提供應棉被枕頭,但人數超過55人之借用單位,需自行準備不足數。本校室最大使用者人數不得超過64人。

          預長期借用者(一週以上),請附完整活動計劃案,經校方審核同意後,場地使用費得減半收取;如超過一個月者場地使用費一律以每月6000元計(不包含寒暑假期間)。

          本場地之淋浴設施為電熱水器,如遇人員眾多無法同時提供大量水溫足夠用水,請借用單位儘量分批盥洗。

第十一點:承借單位未經校方同意前,不得在各媒體或宣傳品上發佈使用場地名稱或宣稱縣府或出借單位為主()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應在本校指定之地點設置。

第十二點:現就讀員山鄉內中小學學生參加承借單位辦理之生態教育活動,僅繳交餐費、交通費及活動相關材料費,不足部份由承借單位支應。

第十三點:承借單位未經本校總務處同意前,不得使用任何接電設施,違者保證金沒收。

                         第十四點:使用本校場地,室內禁止使用木碳、攜帶型瓦斯爐等燃燒物升火煮食,避免一氧化碳中毒事建發生及室內火災,並禁止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違者保證金沒收。

                         第十五點:本場地位處山林保護地,全面禁止抽煙、戶外亦禁止使用木碳等燃燒物升火煮食,以免造成森林災害,違者保證金沒收。

                         第十六條:場地內本校所有之電器用品等需經過本校總務處同意方能使用;並不得任意調整本校燈具,若有損壞請負責修復,或依損壞情形按市價賠償。室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佈置等相關物品,僅限於場地正門口處,請勿延伸至其他範圍。

                         第十七點:承借單位如未能履行本管理辦法或宜蘭縣府相關規定,及妨礙公共秩序,本校得視現況停止使用。

                         第十八點:於本場地舉辦活動時之任何糾紛、事故或訴訟,請承借單位自行負責處理,概與本校無關。

                         第十九點: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救助、公共秩序應由承借單位會同本校管理人員協調處理之。

 

第二十點:本要點經陳宜蘭縣政府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