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公布日期】84/08/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br%